9.兰州国投公司承担建设的4012套廉租住房,除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出(预)售的廉租住房回收资金后缺口部分,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筹资。建成后,按照《
兰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规定》管理。兰州国投公司建设的廉租住房,优先向国有企业中符合保障条件的困难职工保障,职工提出申请,由兰州国投公司负责初审、汇总上报,市国资委审核签注意见,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公示后审定供给。
10.我市区域内廉租住房暂按13平方米予以保障,各县区各自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廉租住房按上述标准以丰补欠,对多余的廉租住房进行区域调整,具体调整的房屋套数,由市房产局根据各区实际保障情况确定。
11.远郊县区要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需求,积极落实建设任务,尽早保障,市财政按比例配套资金。
12、兰州铁路局系统所属职工应保障廉租住房由兰州铁路局自行建设、配租,所需资金从兰州住房公积金中心铁路分中心上交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中解决。各县区应将铁路系统的廉租住房保障户数统计剔除,由其自行保障。
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筹集
全市2010年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500套,其中兰州国投公司承建的100套、市城投公司“五一新村”项目建设的100套,除中央、省级补助外,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市城投公司在雁儿湾花园项目中配建的165套,除中央、省级补助外,市、县区财政不配套,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安宁区政府组织建设的35套和七里河区政府组织建设的100套公共租赁住房,除中央、省级补助外,由市、区财政按5:5比例分担。2011年我市计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2000套,全部通过“限地价,竞配建”保障性住房方式在新建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建成后无偿交市房产局。将中央、省下达的2010年公共租赁住房1300万元补助资金及今后下达的公共租赁住房补助资金全部调整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筹集
棚户区改造项目分三种情况,可区别对待。通过招、拍、挂商业化运作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享受补助,资金由开发商承担;通过协议出让的、特别困难的企业自行改造的棚户区项目和政府统一组建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除中央、省级补助外,市、县区不补助建设资金;商业开发价值高、实行市场化运作、与棚户区地块捆绑改造的项目,不享受中央、省、市、县区补助,产生的收益以丰补欠,利润由政府与开发商按招商确定的比例分成。市级各部门、各县区政府于10月31日前将实施情况上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