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1〕126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解决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地方配套资金不足问题,进一步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措的市、县区责任,确保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完成,按照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下达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及我市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据我市2007年低收入调查的数据和2007年以来各辖区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套数,现就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筹集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关于廉租房建设资金筹集
1.廉租房建设按建设责任主体与建设主体相分离,即:建设责任主体为县区政府,建设主体为各项目建设单位。建成后的产权归市、县区所有,由县区政府分配,并由市、县政府纳入直管公房管理。
2.市城投公司、市房地产经营公司、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建设的廉租住房建设任务按属地化原则全部纳入县区廉租住房计划建设,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县区人民政府。
3.建设资金除国家和省级补助外,剩余部分近郊四区由市、区按5:5比例分担;三县一区(含兰州新区)按6:4比例分担,该比例从2007年起执行,其中:市城投公司、市房地产经营公司承建的廉租房属地化分配后仍按此比例负担。
4.资金筹集的渠道:一是由本级财政通过调整预算安排一部分资金;二是融资筹措,资金缺口由县区逐年还本付息。
5.市财政局负责银行贷款总协调,以县区、市城投公司等为贷款单位,按县区承担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缺口数额,向银行借款,相关县区财政出具还本付息承诺函,谁贷谁还。各县区融资平台公司要主动与银行衔接,积极申报借款。
6.贷款银行为:农行甘肃省分行、中行甘肃省分行、建行甘肃省分行、兰州银行、中信银行兰州分行、浙商银行兰州分行等银行。各银行要积极主动与县区接洽,想方设法放贷,确保今年用款在10月底到位。
7.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经济融〔2011〕1388号),组织市城投公司、国投公司、新区城投公司、市房地产经营公司以及各县区城投公司按《通知》要求,抓紧上报,积极争取利用债券融资,按项目资金缺口分级还本付息。
8.市财政局牵头协调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远东宏信有限公司(注册上海)租赁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