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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应当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地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的土地出让收支情况以及本通知规定的计提口径和公式计算,分季度计提,并填列“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同时,相应减少“103014801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数额。

  (三)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省级统筹。按照财综〔2011〕48号文件规定,为解决土地出让收益分布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问题,平衡相关市州、县市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经省政府批准,从2011年9月1日起,省从市州、县市区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统筹20%。市州、县市区在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时,20%划缴入省级国库,80%划缴本级国库。

  四、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用途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项目,由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按照当地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其中,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申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准立项,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五、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

  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预决算管理制度。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时,要细化土地出让收支预算项目编制工作,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纳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范围,并在土地出让收支预算中予以单列反映。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预算时,要统筹考虑公共预算资金来源,避免同类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项目重复安排资金。市州、县市区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规定,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并入土地出让收支预算,并由市州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汇总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连同预算编制说明一并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预算的调整,严格按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以及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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