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财综〔2011〕36号)
各市州财政局、水利(水务)局,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相关县市水利(水务)局:
为加大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力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及《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的规定,现就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以下简称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计提口径
从2011年1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统一按照当年实际缴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作为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严格按照10%的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二、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科目设置
为确保市州、县市区及时足额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为准确反映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支出情况,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2120812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科目说明为“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
相关市州、县市区根据中发〔2011〕1号文件以及湘发〔2011〕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已经从土地出让收入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调整到“103014805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核算管理,相应支出统一调整到“2120812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核算管理。从2011年9月1日起,各市州、县市区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口径和比例执行。各市州、县市区不得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