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协调办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材料,从是否列入村庄整治计划、污水排放量、技术方案、建池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生态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评估论证和审核,择优选择,确定项目实施计划和省补资金规模。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并会同省协调办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各地要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统一领导和统筹安排,明确职责,落实措施,规范管理。各地农业部门(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抓好职业技能培训,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并会同村庄整治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组织检查验收,定期将当地项目执行情况汇总,报送省协调办、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各地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并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下达的实施计划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不得调整建设内容、标准、规模、地点和资金用途等。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认真组织实施,接受当地农业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所有项目必须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等情况在项目所在村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工后,当地农业局(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村庄整治建设领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财政局对项目的实施和省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和总结。根据绩效评价要求,完善制度建设,制订考核评价具体方案,切实做好绩效评价工作,并将验收意见和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及时报送省农业厅、省协调办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会同省协调办和省财政厅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组织检查和抽查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要求组织项目的总结验收和绩效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