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浙农政发〔2006〕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宁波市农机局,厅有关单位: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推动各级农业部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5〕117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就农业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范围和内容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凡依法行使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登记)、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及其他具体行政执法职能的,都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主体、明晰行政执法职能和权限、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完善各项制度、健全评议考核机制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安排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
1.梳理工作由我厅牵头组织,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采用自上而下的办法进行。目前,我厅已对执法依据进行集中梳理(有关内容已在浙江农业信息网“政策法制”栏目http://www.zjagri.gov.cn/html/main/policy中公布,请自行下载),各地依据进行。
2.梳理范围为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涉及行政许可内容)、国务院部委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要按照执法主体、具体执法职能、执法标准和执法责任,分类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执法依据,要按照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并按效力层次从高到低排列,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注意衔接,避免遗漏。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政府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由具体审核把关的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法律规范作为本部门的执法依据进行梳理,并在备注中予以说明。
(二)明确执法主体、职责、权限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