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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五)对养老院类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失地失海农民、农转居人员、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特殊困难计生家庭开办养老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支出,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对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六)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有关费用予以优惠,并优先验审。机构内的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和排污等费用有关部门应免收,并免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七)对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内符合条件的卫生诊所,卫生部门应给予优先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促进失业人员从事社区养老服务,并把从事养老服务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整体规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开办养老服务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十)对养老护理用品的开发和生产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收费和税收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十一)外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老年用品企业同等享受国内同类机构和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一)完善养老服务业基础设施
  1.将养老服务业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新建居民小区、旧城区(村)改造时,将养老服务设施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由规划部门负责落实选址及规划核实;根据各地实际,通过新建、购买、租赁或者改扩建现有的老年服务(活动)中心、福利院、敬老院、“星光老年之家”、老年公寓、老年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缺乏问题。
  2.有效整合现有各类为老年人服务资源。政府兴办的公共服务设施应优先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社区内教育、科技、文化、体育等资源要优惠向老年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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