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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7.促进老年用品和服务市场开发。引导企业开发、生产和经营适应老年人身心特点的生活用品、护理用品、康复用具和自助设备等老年用品,满足老年人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特殊需求;鼓励相关领域的企业开发适合老年人消费特点的旅游产品、书刊杂志、音像制品、健康保健等产品和服务,丰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扶助政策
  (一)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扶持力度。提高对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新增床位补助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5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4000元;其他区市县新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4000元,改扩建养老机构每张床位资助3000元。享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机构应保证经营8年以上。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运营补贴。对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各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按照收住本市户籍老年人人数,由市财政给予日常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园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其他区市县每人每月补贴80元。
  对市内四区、旅顺口区、金州新区、北三市和长海县规划内已建成并达到建设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政府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予以补助,每所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补助30万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除法定节假日全部开放的,由区市县财政给予运营补助,其标准由各区市县确定。对老年人信息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重点用于资助困难老年人购买服务。
  (二)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经依法批准,应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要优先划拨供地;对采取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应给予优惠;对社会力量以及外资兴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指在工商、税务部门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应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并参照工业用地基本同价;对征用或使用集体所有的非耕地建设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三)对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含敬老院)和社区(村)老年人服务活动场所及从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水、电、燃气、供暖、固定电话、宽带网络的使用费,要与居民用户同价;数字(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对专门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和单位,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允许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投资人提取合理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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