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提供资助。对城市60岁以上“三无”老年人、遗属孤老、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是:每位困难老年人每月100元,其中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2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400元,属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与三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共同生活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作为护理补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以代金券的形式发放,专用于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经费由市和区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农村困难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由有关区市县制定。
对城乡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高龄困难老年人给予补助。城镇失能高龄困难老年人(不含由国家供养的“三无”和“五保”老年人)入住民营养老机构,生活半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属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与三级以上残疾独生子女共同生活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农村失能高龄困难老年人入住敬老院及其他养老机构的,由各区市县根据当地生活及物价水平确定补贴标准。
(二)大力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
1.推进养老机构迅速发展。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十二五”期间,力争每年新增社会办养老床位1500-2000张,采取市场化运营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不同需求层次的养老服务。
2.吸引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民营企业、养老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可以采取独立投资、与街道或社区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和服务业务。
3.发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引导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专业机构,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4.搭建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采取民建公助的方式,建设大连市老年人信息服务中心,与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联网,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应急呼叫、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中介等信息服务。信息服务中心不能覆盖的地区,可建设小型的局域性信息网,通过固定电话、手机和网络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5.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在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积极支持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鼓励发展专业养老保险机构,鼓励发展企业年金,鼓励开发包括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样性养老保险产品,鼓励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社区,提供专业性、多样化的养老服务。
6.积极鼓励引进外资兴办养老服务业。各级政府要把养老产业列入招商引资的范围,吸引外资以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开办老年用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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