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制度保障。主要建立七大制度:一是目标责任制。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明确各级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完成期限。二是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各地要加强工作调度,不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各设区市于每月5日前上报本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并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省里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督促检查,适时报道全省工作进展情况。三是资质审查制度。加强对土地调查承担单位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查,提高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效率和规范化程度。对已取得省第二次土地调查资质的单位,原则上不再进行资质审查。四是招投标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涉及需由调查队伍或中介机构承担的工作,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调查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职责、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和经费支付方式等。五是权属争议调处机制。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负责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构,指导协调调处工作,确保农村地籍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国土、农业、林业、法制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要加强争议案件的信息收集,掌握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制定应急处理预案,提高应对和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六是检查验收制度。省、市两级要加强对试点、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检查和指导。省、市、县分级负责地籍调查成果的检查和验收,实行项目承担单位自检,县级初检,市级复查,省级验收。七是奖罚制度。对工作组织得力、进度快、工作完成好、发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能按期完成确权登记发证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地方,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宣传保障。各级政府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具有的重要意义。重点加强对乡、村、组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宣传,让基层干部群众充分认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调动乡、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和农民参与的积极性,提高全社会对本次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经费保障。工作经费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的要求,各级政府要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经费足额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