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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主要成果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以下成果:
  1.地籍调查技术设计书;
  2.不小于1∶5000比例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数据;
  3.土地(境界、权属界)界址协议书;
  4.1∶500比例尺村庄原始地籍调查底图(不小于1∶2000比例尺地籍矢量图放大至1∶500比例尺);
  5.地籍调查表;
  6.地籍勘(丈)测原始记录;
  7.控制点成果表;
  8.数字地籍图;
  9.宗地图;
  10.宗地界址点成果表及宗地面积计算表;
  11.地籍图接合表;
  12.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13.以乡镇为单位建设用地、宅基地宗地面积汇总表;
  14.工作报告;
  15.技术报告;
  16.检查验收报告;
  17.土地登记发证档案资料;
  18.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
  六、进度安排
  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2011年10月前)。完成包括成立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经费、宣传动员、培训人员、收集资料、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规定等。
  (二)试点阶段(2011年12月前)。各县(市、区)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1个乡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
  (三)实施阶段(2012年1月-2013年6月)。在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2012年底前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2013年6月底前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四)汇总阶段(2013年7月-12月)。分级汇总上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完成省、市、县三级农村地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其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要将此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并成立由政府负责同志为组长,国土资源、农业、财政、林业、民政、水利、建设、测绘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发证工作中出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在权属争议调处中的主导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土地权属争议。
  (二)技术保障。农村地籍调查采用统一的调查规范和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制定《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规定》、《江西省农村地籍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等,以确保调查成果质量。充分利用现有或根据实际情况重新获取的航摄(测)数据,组织制作调查工作底图下发各地使用。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试点,为全面开展工作积累经验。要选择信誉度好、技术力量强、具备土地调查和土地登记代理人机构资质的专业队伍参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省、市、县要做好技术培训。省级负责对市、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技术管理人员、调查队伍和土地登记代理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技术规范和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市级负责对乡(镇)干部、国土资源所有关技术人员的政策法规的培训。县级负责对村干部的政策法规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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