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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组织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指导县级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辖区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4.负责设区市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5.检查指导县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进行复查;
  6.负责设区市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总和上报。
  (三)县级。
  1.制定县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组织项目招标工作;
  2.开展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4.负责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5.指导乡镇开展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6.组织对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自检及初检;
  7.负责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上报。
  (四)乡级。
  1.组织乡镇、村、组干部参与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调处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
  2.负责组织协调村、组有关人员参加权属界线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
  3.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农村地籍调查。
  四、农村地籍调查技术路线与方法
  (一)技术路线。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的成果资料,采用影像判读、航测成图与实地测量(勘丈)相结合的技术路线,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建制镇调查和村庄调查,并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二)技术方法。
  1.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提取村、乡镇、县(市、区)各级行政界线和与权属界线有关的主要地物、农村居民点与正射影像图(DOM)套合,制作不小于1∶5000比例尺调查工作底图,实地细化调查权属主体的所有权界线。影像上地物明显的,可直接在调查工作底图上判读标绘界线,影像上地物发生变化或不明显的,可借助相关技术手段实地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
  2.建制镇调查。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影像数据制作1∶2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DOM)作为权属调查工作底图,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方法,开展建制镇地籍调查,比例尺为1∶500或1∶1000。
  3.村庄调查。充分利用现有的航测资料和新获取的航摄资料,制作不小于1∶2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DOM)和地籍矢量图,作为村庄宅基地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工作底图,结合外业权属调查,实地勘(丈)测宗地界址边长和相邻宗地地物间距,经内业编辑形成不小于1∶2000数字地籍图。正射影像图上没有的新增地物采用边长交会等方法进行补测。没有调查工作底图的村庄,采用全野外数字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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