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尊重农村集体土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历史现状,按照“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的原则,对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镇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及其登记发证面积。
(五)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应用信息化技术加快确权登记发证的同时,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络汇交、动态管理、网上查询,提高地籍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责任分工
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包括以下主要工作内容:组织宣传和培训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地籍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质量检查及验收;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总和上报;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和表彰。
其责任分工如下:
(一)省级。
1.制定实施方案、技术规程及相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等;
2.对农村地籍调查承担单位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进行审查;
3.组织生产制作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底图;
4.开展宣传和技术培训;
5.指导省级试点县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6.组织检查、指导市、县级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7.指导全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承担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8.负责省级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9.组织对县级地籍调查成果质量抽查;
10.对县级农村地籍调查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组织验收;
11.负责省级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汇总及上报;
12.进行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总结与表彰。
(二)设区市级。
1.制定设区市级实施方案,做好农村地籍调查及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