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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1〕188号 2011年11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0号)精神,为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工作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包括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农村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其工作目标是:在全面查清每宗集体土地权属、界址、面积和利用状况等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全省城乡一体化地籍调查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改变农村土地管理基础薄弱的状况,夯实管理和改革的基础,为逐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二、主要任务
  (一)农村地籍调查。农村地籍调查是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的延伸和细化,也是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与规范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农村地籍调查包括县城以下建制镇、村庄、采矿用地等范围内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细化调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1∶500比例尺(村庄采用不小于1∶2000地籍矢量图放大至1∶500)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采用不小于1∶5000比例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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