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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第三十六条 对于没有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主管地税机关不得拒绝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

  第三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对《鉴证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对符合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的《鉴证报告》予以采信。对未采信的《鉴证报告》,由主管地税机关退回并告知其理由。

第八章 责任承担

  第三十八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办理清算手续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1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对逾期仍不办理清算手续的,按本《办法》第五章规定核定征收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一年内两次未被采信的,全市范围内的地税机关两年内不再受理该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

  税务师事务所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全市范围内的地税机关不再受理该事务所出具的所有各类涉税鉴证报告,并由市局向省级地税机关上报要求取消其职业资质。

  第四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对出具的《鉴证报告》未被采信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税务师事务所,须在发现上述行为之日起5日内将名单上报市局备案。

  市局将对各单位上报名单在全市范围内通报,并上报省级地税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主管地税机关按照通报名单依据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税务人员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过程中的执法过错行为,按照《合肥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和《合肥市地方税务系统税务检查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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