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将已清算的项目及时登入《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一览表》,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出清算的总建筑面积、扣除项目总金额、已转让(销售)面积、未转让面积等基本数据,加强对未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须按月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一览表》,并于次月20日前报送市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需将清算中形成的备案资料和清算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合并立卷。对于成片开发分批清算土地增值税的项目,应在全部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后进行归档。
第七章 清算鉴证
第三十三条 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接受纳税人委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第三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受托对清算项目鉴证时,应依据《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准则》的要求,对清算项目的总体情况、不同用途房地产的面积划分情况、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并按《土地增值税鉴证业务准则》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出具《鉴证报告》。
第三十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时应提供对下列事项鉴证的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一)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销售明细表、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号、销售面积、单价、销售金额、发票号码、用途、结算形式等;取得实物收入的,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二)对每一扣除项目所对应的支付凭证应鉴证其真实、合法、有效性,并提供相对应的经济合同和协议;如支付凭证中记载的资金是否真实地流出企业、有无挂账的应付款项、采取何种结算方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