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稽查局自收到清算资料起20日内完成清算复核工作,出具《审核表》,并在3日内将《审核表》、清算资料及相关复核资料传递至主管地税机关,同时将复核结果报送市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处、负责稽查工作的职能部门备案。
主管地税机关自收到市(县)稽查局经过复核的《审核表》之日起3日内送达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三条 清算审核不免除纳税人对清算申报事项、数据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核定征收
第二十四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发现纳税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二)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主管地税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五)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五条 凡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的,必须经主管地税机关集体审议,参照与其开发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当地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负情况确定核定征收率,核定征收率的确定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县)稽查局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纳税检查过程中,发现应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交主管地税机关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通过清算审核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进行核定征收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需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核定征收核查,经集体评议和负责人批准后,在3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表》,要求纳税人在15日内办理税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 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