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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五)主管地税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房产部门出具的《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复印件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在项目开工前确定房地产成本核算对象、是否分别核算项目内的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增值额,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一经备案,成本对象不得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主管地税机关在预征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必须按备案的成本对象计算征收。

  第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实行项目管理,将开发的房产类型、房产性质、项目名称、所在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楼座号、结构、房型、面积、销售预收款、实际销售等情况全部纳入台账管理,按户分项目填列《土地增值税税源档案表》建立档案。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建设、销售全环节的跟踪管理,做到土地增值税预征、清算管理全环节的税源监控。充分利用部门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数据资料;积极开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税情况的纳税评估,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提高对房地产项目的税源监控水平。

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八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九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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