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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州市消费维权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请消费维权的事由发生在申请地,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范围;

  (二)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的人主要指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其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县级(含本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 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认为有必要,可以为有关消费维权提供援助的个案。

第五章 救助金的申请和审查

  第十三条 消费者在申请消费维权救助金救助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或情况说明;

  (三)与所申请救助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经济困难的认定由申请人提交县级(含本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或代为申请人员作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 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收到消费者提交的消费维权救助金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明、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秘书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救助金救助条件的,由其秘书处报经批准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第十七条 市消费者委员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每件申请救助的个案救助金进行核实,报请市消费者委员会领导审批后方可开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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