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消费维权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1年11月10日 湖北省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进一步优化消费维权的社会氛围,不断提高消费者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市消费者委员会特制定随州市消费维权救助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消费维权救助金”)。
第二条 消费维权救助金系指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设立的维权救助资金。
第三条 消费维权救助金由随州市消费者委员会管理。
第二章 救助金的筹集
第四条 消费维权救助金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企业赞助;
(三)社会各界人士的捐助;
(四)组织募捐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消费维权救助金来源,应当遵照法律法规,符合市消费者委员会《章程》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范围。
第三章 救助金的使用
第六条 通过不同形式,支持在随州市辖区内的消费者,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而请求3.15志愿者维权律师团律师支出费用。
第七条 资助3.15志愿者维权律师团律师维权开展的3.15维权专项活动。
第八条 支付3.15志愿者维权律师团办公开支及聘请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其符合有关规定的支出。
第九条 救助金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 救助金的救助范围
第十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消费者可申请消费维权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