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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6〕17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财政局、林业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宁波不发):

  为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透明度和使用效益,现就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原则和条件

  2006年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申报原则是: 2005年以来部、省两级已扶持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不再申报;兼顾产业和地区间的平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保险试点地区等参加保险的合作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项目。

  申报条件:

  1.工商登记一年以上,并按省工商局《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的若干意见》要求重新登记,股金设置符合《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条件;

  2.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为宗旨,原则上要求成员100个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带动农民增收效果较好;

  3.产业优势明显,带动能力较强,在当地农业产业中所占比重较大;

  4.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5.产权清晰,管理民主,盈余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统筹分配,与成员利益联结比较紧密;

  6.统一农用品投入,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服务和培训,统一品牌和产品认证等,组织化程度较高;

  7.统一销售社员产品在30%以上。

  二、扶持内容和环节

  1.服务设施建设。包括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购置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手段等项目。

  2.科技推广建设。包括引进和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标准化基地建设等项目。

  3.质量安全建设。包括制定并实施农产品标准、组织无公害生产,购置检测仪器,开展产品认定认证。

  4.市场营销建设。包括构建市场营销网络、展示展销、提高加工和产品档次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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