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贴额度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的补贴标准提高到购机额的50%。购机价格高于“目录”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定补贴资金,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购机价核定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补贴资金: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安排50%,县(市、区)财政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县(市、区)财政安排30%。
2.对于享受中央补贴资金的25个县(市、区),其补贴办法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执行。
四、申购程序
1.申购。购机者须通过所在地乡镇农机管理部门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购机申请,填写购机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补贴对象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核,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机型、数量,在购机者所在地(乡镇和村)经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附件3)。
3.申报。购机后,购机者需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备案,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及时将购机情况、相关材料汇总后报省农机局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于2006年9月底前以农业(农机)局、财政局联合文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汇总表格见附件4)。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补贴资金。
五、管理与监督
1.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市、县(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按资金控制指标组织实施,超支部分全部由当地财政解决。同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等部门做好资金的审计、检查、稽查工作。
2.各地要根据现有农机具存量结构,严格把好购机申请审核关,做好区域性购机平衡调控,优化农机配置,避免区域内农机存量过饱和和结构不合理等现象。
3.凡享受补贴的农业机械必须进行上牌发证,接受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年检年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驾驶(操作)证。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3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对违反规定进行转让的,财政部门将收回补贴资金,并核减或停止相应市、县(市、区)的第二年补贴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须报县级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报省农业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