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2006年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意见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6〕15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粮食产销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14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农财办〔2006〕10号)精神,2006年我省继续实行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为抓好政策落实,进一步发挥财政补贴资金作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原则
2006年购机补贴实行“总量调控、定额补贴、优化结构、确保质量”和“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补贴原则。以粮食主产区和粮食生产重点环节为补贴重点。依据各县(市、区)2005年水稻播种面积、现有农业机械存量、需求量以及购买力综合考虑,确定2006年各市、县(市、区)农机购置省及中央补贴资金控制指标(附件1),实行指标控制、包干使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另行拨付。
二、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运作规范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的社员。
2.省内承包种植水稻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下同),并为周边农户提供机械作业服务,拟购机具尚未享受过财政补贴政策或现有同类机具已享受过财政补贴但仍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大户。
3.为省内周边农户提供粮食生产机械作业服务且单机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含300亩,下同)的农机户。
在申请补贴人员超过计划指标时,以未享受过2004、2005年补贴政策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社员、种粮大户、农机户为优先补贴对象。
(二)补贴范围
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即大中型耕作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插秧机和与插秧机相配套的工厂化育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高性能植保机械、半喂入和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