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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申报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项目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6〕21号)


各有关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提高就业转移率,根据《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5〕194号)和《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06〕1号)精神,2006年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以下简称阳光工程),并实行申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管理机构明确,力量较强。把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作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工作抓手,列入当地“十一五”发展规划。

  (二)农民培训工作基础较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成效明显,积累了较丰富的工作和管理经验;培训机构具备相关认定条件,基础设施健全,教学手段先进,实践基地配套,师资队伍健全,能承担阳光工程培训任务。

  (三)培训方案切实可行。按照“政府推动、学校主办、部门监管、农民受益”的原则,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前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为重点,工作目标明确,思路清晰,政策配套,措施有力。所制定的项目实施方案能较好体现阳光工程的相关精神,确保培训任务的完成。

  二、申报范围

  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下达给我省的阳光工程培训任务,结合上年度各地阳光工程实施情况,2006年项目实施区域为:绍兴县、萧山区、桐乡市、临海市、云和县、南湖区、莲都区、义乌市、鄞州区、慈溪市、安吉县、上虞市、新昌县、桐庐县、江山市、开化县、玉环县、永嘉县、临安市、永康市、兰溪市、苍南县、松阳县、普陀区、北仑区、三门县。

  三、申报程序

  各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在充分征求当地农业、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建设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培训机构能力等实际情况组织申报。尚未开展阳光工程培训的县(市、区)由具体承担阳光工程管理的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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