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通知
(浙农政发〔2006〕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
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的出台和贯彻实施,是我省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现就贯彻落实
《条例》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着重规范我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生产者、污染者的职责,强化土壤、病死畜禽等农业农村固体废物的统一监管,体现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宗旨。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
《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当好政府领导参谋,推动政府加强对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制订农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规划和畜禽粪便污染环境防治规划,统筹规划、组织建设病死畜禽集中处置设施;加大经费投入,完善农业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给予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落实重大动物疫病畜禽扑杀补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用。
二、认真学习,加大
《条例》的宣传力度
认真学习和全面掌握
《条例》的精神和内容,是依法开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各级农业部门要十分重视
《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活动;要组织农业系统的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准确理解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熟练掌握和运用法规中确立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要对相关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广大农民群众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引导工作,着力加强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宣传,增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自觉性和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