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非法骗取的,撤消资格,进行公开通报,并取消其下一年度评选资格,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评审条件
一、重视自身建设,服务能力较强。农业执法机构职能到位,制度健全,设施完善,集中办公,经费有保障;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机制完备;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18分)
1.挪用执法编制的扣2分;
2.执法工作用车等执法设施挪作他用的扣2分;
3.制度不健全,或者有制度不落实的各扣2分;
4.岗位职责不明确,或目标任务不落实,或年终考核不开展的,每项扣2分;
5.执法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的扣2分。
二、行为规范,执法形象良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发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做到公正、文明和规范执法。(16分)
1.不按程序规定,发生不亮证、1人执法等执法的,每起扣2分;
2.执法方式粗暴,被投诉查实的,每起扣2分;
3.不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发生处罚明显不合理等执法不公的,每起扣3分;
4.不具备执法资格的组织和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每起扣3分;
5.不执行罚缴分离制度收缴罚款的,每起扣3分。
三、严格执法,维权护农较好。部署开展“绿剑”系列等集中执法行动,严格办理违法案件,并按“五个不放过”标准,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妥善调处农业生产事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16分)
1.每年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少于2次或办案正确率低于98%的扣3分;
2.对举报案件不及时处理,上级督办案件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上报,又无明确理由的,每起扣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