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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严格执法,维权护农较好。部署开展“绿剑”系列等集中执法行动,严格办理违法案件,并按“五个不放过”标准,依法惩治违法行为。妥善调处农业生产事故,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四)注重长效,市场秩序良好。重视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农资生产经营制度基本完善,农资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组织“放心农资下乡”,推进连锁经营,建立市场巡查、举报等制度,指导服务有效,监管效果明显。

  (五)监管到位,农畜产品安全。农业投入品、农产品质量监管措施落实,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毒鼠强、瘦肉精、高毒高残留农药等禁限用药物监管有力,没有发生中毒事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普法宣传,依法治农氛围强。深入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加强普法宣传,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氛围;及时上报各类总结、报表,交流工作动态;部门协作良好,重视宣传农业执法工作,争取领导重视和社会各界支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当年不得申报有关项目。

  (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被地方政府或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三)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涉及犯罪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的;

  (五)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职能、人员不集中的;

  (六)其他严重事项。

  第七条 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申报单位按照《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评审条件》(详见附件2)自查自评,符合条件的,经市级核查报省农业厅,申报内容包括自查情况和自评分,由省农业厅会同财政厅组织考评组进行评审。考核申报时间为次年1月底前。

  第八条 考评组可采用听取汇报、实地调查、查阅资料、核对有关材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经全面综合评价后,提出考核意见和分值。

  第九条 考核合格分为80分,按照得分值高低,对成效显著的,经公示后确定为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优胜单位,并予以通报。

三 奖  惩

  第十条 对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优胜单位,省农业厅、省财政厅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提高执法能力,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力度,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等。农业投入品监管根据省下达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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