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农计发〔2006〕23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宁波不发):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推进法治浙江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
2.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评审条件
二○○六年六月五日
附件1: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办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村社会稳定,更好地履行职责,创造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推进法治浙江和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查与抽查相结合。
第三条 考核采取申报制,申报对象为全省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
第四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办法。针对考核内容,确定相应分值,符合基本要求的,按确定的分值赋分;对不符合的,根据项目扣分;对工作有创造性且成效特别显著的,适当加分。
二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报农业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应达到农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视自身建设,服务能力较强。农业执法机构职能到位,制度健全,设施完善,集中办公,经费有保障;执法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机制完备;执法工作年初有计划,年中有检查,年末有总结。
(二)行为规范,执法形象良好。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发生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规定,做到公正、文明和规范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