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开展“浙江农业吉尼斯”创建活动的通知


  2.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资料后,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格等相关内容的审查,并在20个工作日内邀请相关专家作初步的科学分析,确定是否接受申请。

  3.申请成立后,申请者必须与委员会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署相关协议(详见附件2)。

  4.申请成立后,由“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办公室商申请者确定具体的时间进行实地认定,并在“浙江农民信箱”和支持媒体就申请项目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截止至实地认定期。

  5.挑战纪录一旦失败,挑战者两年内不得就同一内容再提出申请。

  五、认定办法

  1.为确保纪录的科学性、示范性和真实性,凡涉及生产经营规模的纪录,一般要求其经营时间达到三年以上,并提供相应的承包经营协议等证明;凡涉及农产品总产、单产和价格的纪录,一般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凡涉及农产品品质的纪录,要求其在该类产品的衡量指标中,重要指标最高、综合指标最优;凡涉及观赏类的纪录,如农产品个体最大或单株结果最多的,对生产经营规模不作限定。具体认定细则将在“浙江农民信箱”公布。

  2.所申报的纪录涉及面积、总产、单产或品质等认定的,统一由“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在所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邀请有关专家和公证部门分别组织认定和公证,出具权威性数据。

  3.“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权威性数据后,负责提出认定报告,并提交“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审定。

  4.“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每半年集中审定一次认定报告,并在“浙江农民信箱”和支持媒体公示通过审定的纪录,公示期为一周。

  5.公示通过后,“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向申请者颁发“浙江农业吉尼斯”证书。

  6.为保证纪录的可追溯性,纪录创造或认定的全过程将摄录保存。

  六、发布方式

  1.“浙江农民信箱”为“浙江农业吉尼斯”的指定网站;“浙江在线”、“浙江公共·新农村频道”和《农村信息报》等新闻单位为支持媒体。支持媒体将在黄金时间和黄金版面开辟专栏,对一些具有科技价值或趣味性、娱乐性的纪录,进行宣传报道,挖掘和提升“浙江农业吉尼斯”的科学价值和文化价值,提高活动的知名度。

  2.经“浙江农业吉尼斯”委员会授权后,纪录创造者有权将所创造的纪录用于商品等领域的宣传。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