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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五十一号)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于2011年11月24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1月24日

陕西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
(2011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的研发、生产、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新型墙体材料根据国家和本省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确定。
  第三条 [发展应用原则]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遵循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以城镇为重点,在农村逐步推广。
  第四条 [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协调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重大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墙体材料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宣传、推广工作,落实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第五条 [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其所属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构职责]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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