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项目建设坚持自主创新与适度引进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相结合、自然经济条件与优势产业布局规划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物技术相结合、重点示范与面上推广相结合和政府扶持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补助标准
(一)扶持环节
1.试验样机的引进、试验。主要包括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关键生产环节的作业机械、智能型冷藏保鲜库等设备的引进,样机的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试验,以及与其他作业方式的对比试验。
2.示范基地建设。围绕粮油及十大主导产业和十大主推农机化技术,建立农机化示范基地和示范区,制订农业机械操作规程和农机化技术操作规范。
3.农机合作组织培育。主要用于扶持项目实施区域农机合作社的培育以及机库建设。
4.“平安农机”和监理装备建设。
(二)省补助标准
1.实施粮油生产机械化技术项目,每个点的补助资金控制在50万元以内,其他技术的推广实施,每个点的补助资金控制在30万元以内。
2.平安农机示范县、乡(镇)、省级示范村和监理装备建设,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实行以奖代补,每县补助资金控制在30万元以内。
第三章 立项原则与条件
第七条 农机化促进工程建设坚持与“强龙兴农示范工程”建设相结合,与省部共建农机化示范区建设相结合,并优先安排。
第八条 项目建设区要有较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发挥示范作用,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九条 项目实施地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工作基础好。项目所在市、县政府部门重视,能按要求落实项目地方投入资金。
第十条 建设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基础条件较好,路、渠、水电等设施基本配套,能适合农业机械作业;农业区域优势明显,种植集中连片,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辐射优势;拥有一定规模的机械设备,农业生产主要环节采用机械化作业,节本增效明显,发展潜力大。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实力或依托单位,有利于形成新型生产合作组织和项目的运行机制;区域内农民使用新技术、新机具的意识较强。
第十一条 “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乡(镇)和省级“平安农机”示范村建设实施地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项目地政府、村委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农机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政府安全生产考核范围,建立了“政府负责、农机主抓、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项目地农机部门农机安全监管体系健全、制度完善、工作规范,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完备,安全生产措施到位,源头管理、执法监控、宣传教育“三大防线”扎实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