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通知
(浙农科发〔2007〕19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各单位:
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的重要依据,是规范农业生产过程、严格质量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根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有关要求,现就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通知如下:
一、严格记录管理。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简称“三品”,以下同)获证单位在农产品生产过程建立生产记录实行强制要求,鼓励其他从事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和生产过程问题的追查。
二、规范记录内容。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包括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的日期等主要内容。根据农产品生产和畜禽养殖特点,结合我省实际,推行记录统一格式(详见附件)。各地根据省提供的统一格式,印制记录文本,加强规范和管理。
三、加强指导培训。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涉及到所有的农产品生产者,基础弱,范围广,人数多。各地要充分发挥基层农技推广人员的作用,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三品”获证单位的培训指导,促进农产品生产、畜禽养殖记录的建立,提高农业安全生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