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做好《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07〕11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林业局:
《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已由省政府令第233号正式颁布,并于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
《实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
《实施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种子生产、经营、使用、管理行为,提高种子质量水平,进一步促进种业健康发展,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这是我省农业、林业系统的一件大事。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从依法治省、农林安全、打造平安浙江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宣传贯彻
《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学习贯彻
《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全省农业、林业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带头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把
《实施办法》学深学透学好,真正肩负起
《实施办法》所赋予的主管种子种苗工作的职责,更好地指导和服务种子企业和农民。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
《实施办法》活动。以市、县(市、区)为单位,积极组织开展
《实施办法》的学习培训和论坛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