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底前,省直公共机构完成办公区室内照明灯具的更换工作。
2012年12月底前,省直公共机构完成办公区室外照明设备的改造工作。
2013年12月底前,省直公共机构完成各类场馆等大型建筑的室内外照明改造工作。
各市县和省教育、科技、文体、卫生等系统及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的实际,自行制定绿色照明改造工作计划,但必须在总体建设进度时限内安排。
全省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从现在开始全面展开,改造工作可以边部署、边进行,工作进度在总体时间要求内可根据各级公共机构实际作适当调整。绿色照明改造工作必须按照《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琼府办〔2011〕128号)的规定,在2013年底前完成。
七、相关政策及措施
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工作的相关政策及措施参照《海南省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总体方案》执行。
(一)对绿色照明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将依据《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奖励。
(二)“十二五”期间,省政府加大财政资金对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的支持力度,推广1000万只财政补贴节能灯(视需要可适当增加推广数量),优先支持各责任单位实施照明节能改造计划。
(三)绿色照明改造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检查和考核评价的重点内容。
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领导小组将每半年对绿色照明改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八、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政府、省直各单位要加强对绿色照明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安排抓好落实,同时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二)各市县政府、省直各单位应于2011年10月30日前将公共机构绿色照明改造方案(计划)和工作进度安排表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备案。绿色照明改造进展情况按季度报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汇总后上报省推进合同能源管理领导小组。
(三)要认真做好能耗分类、分户、分项计量,以及相关线路和控制系统的改造工作,为考核评估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