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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二)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要牵头搭建部门统计工作交流、信息共享平台。借助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部门统计数据的利用效率,充分发挥现有统计资源的作用,为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提供有效的网络支持,为各级领导提供高质量的在线信息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现代化的统计服务手段。

  六、加强部门统计管理

  建立和完善部门统计工作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各项统计工作制度。一是建立部门统计项目管理制度。各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必须依法报经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二是建立部门统计报告制度。要依法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国民经济核算和其他统计所需的本部门本行业的基本统计资料,各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应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部门编印的统计年鉴、统计汇编等资料也要向统计部门提供,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单位名录库资料。三是建立部门统计资料发布制度。县级以上各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与统计部门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有重复、交叉的,应当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发布;协商不一致的,不得发布。四是建立部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要按照统计资料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保管、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确保统计资料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为统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保障。

  七、增强法制意识,推进统计法制化建设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统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教育,不断提高统计法律意识和依法统计的水平,认真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的虚报、迟报、拒报、瞒报行为。各部门领导要支持和监督部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统计,避免人为干扰统计数据现象的发生。

  (二)各级统计机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采取经常性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广泛深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曝光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虚报、浮夸和瞒报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以点带面加强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执法检查贯穿于日常统计工作中,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让各级领导和群众更深入地了解统计,为依法统计、依法治统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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