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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通知
(琼府办〔2011〕1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加强统计基层基础,理顺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关系,全面提高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充分发挥新时期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统计事业长远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统计工作是党和政府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基础。统计基层基础是统计工作的根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条件和环境直接影响着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统计基层基础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与目前不断扩大的统计领域、不断增加的统计内容、不断加快的统计频率、不断加重的统计任务相比,当前的统计工作特别是基层统计面临着统计人员力量薄弱,任务与力量矛盾突出;统计工作任务逐年加重,经费严重不足;办公场地简陋,统计网络不健全,交通工具和通讯手段落后;部门统计与政府综合统计脱节,统计资源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基层领导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依法统计意识不强等突出问题。解决统计基层基础中存在的问题,事关基层统计工作效率,事关源头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海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从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政府统计公信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增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加大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力度,努力开创我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新局面。

  二、加强基层统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县级人民政府必须依法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增加统计执法人员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在行政编制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同时要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乡、镇和街道统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得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的规定,加强部门统计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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