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评选全省农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浙农政发〔2008〕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厅有关单位:
为弘扬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推进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经研究,决定评选表彰全省农业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先进个人评选范围: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机)局从事农业法制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名额
先进集体23个,其中市级4个;先进个人41名,包括省、市、县三级,但各市本级先进个人推荐名额不得超出1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决执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浙江”、法治政府的决策部署,切实抓好农业部门依法行政工作。
2.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农业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各项工作任务和措施,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深化《
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
3.重视农业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三到位,队伍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规范,法制和执法工作业绩突出。
4.积极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制定普法年度工作计划,全面推进农业普法示范试点,认真组织农业专业法学习宣传和送法下乡活动,农业普法工作成效明显。
5.认真履行农业法制监督职责,切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备案、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和行政复议等法制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工作机构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法律顾问作用。
6.近3年以来,在农业依法行政工作上无明显失职或者重大过错行为发生,且未受到过党纪政纪处分。
(二)先进个人
1.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工作作风踏实。
2.热爱农业法制工作,学习勤奋,业务精通,依法行政观念和能力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