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为全省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订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市政路灯和公共建筑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全省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制订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公共机构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发展改革委为全省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使用计划的综合管理部门,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进绿色照明示范省建设,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做好需从附加费中支出补助投资或奖励的城镇公共照明节能改造工程的计划和管理。
(五)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落实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财政奖励资金并制订管理办法;配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财政奖励资金扶持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进行审查;参与核查节能量;对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各市、县政府负责制订本地区市政路灯、乡镇路灯和其他照明节能改造方案并组织实施;对负责的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省农垦总局负责制订所属农场、分场路灯的节能改造方案;组织实施属农垦管理及农垦范围内的公共机构、公共建筑和工厂、商业、学校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农场职工生活照明等的照明节能改造,并对照明节能改造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政策措施
(一)绿色照明节能改造形成的节能量依据《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城镇公用事业(照明)附加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给予奖励。
(二)“十二五”期间,省政府加大财政资金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建设绿色照明示范省的支持力度,推广1000万只财政补贴节能灯(视需要可适当增加推广数量),优先支持各责任单位实施照明节能改造计划。
(三)实施绿色照明改造要以合同能源管理为主要方式,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以节电效率最高为原则,以市场化运作为手段,以形成经济性可行的最大节能量为目标,处理好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绿色照明改造中的有关问题,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改造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