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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通知
(浙农经发〔2008〕4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

  根据《浙江省“十一五”农业发展规划》要求,经研究,决定认定一批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业、林业、渔业和服务业),同时,对2006年评定的155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并作复审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市、县(市、区)规范化认定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合作社组织形式。合作社工商登记2年以上并变更或重新登记申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入社成员在100个以上,成员出资清晰,股金结构规范;内部组织机构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中从事生产者成员不少于1/3。

  (二)合作社制度建设。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盈余返还制度健全;生产记录完整、资料齐全;合作社报表等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三)合作社运行绩效。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经营服务收入达到80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合作社达到100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50万元以上;种植、养殖型的合作社年均盈余总额在30万元以上(其中粮食产业合作社达到5万元以上),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达到10万元以上;社员来自于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纯收入比当地从事同类产业的农民增加30%以上;带动当地农户数达到入社农户数的1倍以上。

  (四)合作社竞争力。合作社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或产品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或有机食品等认证;合作社有注册商标,获得市级以上名牌(著名商标)称号,统一品牌销售社员产品占社员全部产品比例60%以上;按照生产标准和规范要求组织生产和加工,标准化生产的产品产量(或面积)占总产量(或面积)的80%以上;统一农业投入品采购供应比例80%以上。

  农机、植保等服务类合作社的申报条件,在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方面可放宽。

  二、申报程序

  (一)合作社向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农办)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对合作社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择优选择1-3家合作社(不得超报),行文上报市农业局(农办)(一式二份);

  (三)各市农业局(农办)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复核,提出意见,行文上报省农业厅(一式一份)。

  (四)省农业厅邀请专家评审,择优认定。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书(见附件1)

  第一、二、三部分由申报合作社填写,第四部分由所在县级主管部门填写,要求对该合作社申报条件及地域、产业、带动作用等优势作出评价,字数200字以上。

  (二)其他申报材料

  1.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已变更或重新登记的合作社需要提供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的材料复印件;

  2.合作社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和股金认购情况;

  3.2006、2007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4.县(市、区)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规范化合作社的证明材料;

  5.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证明(无公害、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ISO9000质量认证、环境体系认证等);

  6.合作社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含社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返还给社员盈余分配记录等);

  7.合作社注册商标、荣誉称号、宣传图片等复印资料。

  (三)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将审核后的申报合作社基本情况表过录到《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可点击“浙江农业信息网”文件公告栏下载电子文档),以电子文档格式报市农业局(农办)。

  四、对2006年评定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

  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负责组织对辖区内2006年认定的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测,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填写附件1中的合作社基本情况表、合作社近两年发展情况(含合作社组织形式、制度建设、运行绩效、竞争力等)和成效,各县(市、区)农业局(农办)对监测的合作社提出初评意见连同附件2报市级,市农业局(农办)进行复核并提出复评意见报省厅。省厅按文件中的申报条件进行监测,经监测合格的合作社,继续享有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监测不合格的,收回奖牌,取消其省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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