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 化学中毒、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省级中毒、核辐射基地。在海口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相应的专业科室(或专业医疗机构)。
5.4 医疗救援应急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如核辐射应急医疗队伍、化学中毒应急医疗队伍等)。省级不少于25人,市级不少于15人,县级不少于12人。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保证医疗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5.5 医疗救援的血液供应保障
在省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领导下,省血液中心负责医疗救援应急处置所需血液的筹集和调动,制定医疗救援血液供应程序。各设区市中心血站负责辖区内医疗救援所需血液供应,配合省血液中心实施跨区域的血液调配。
5.6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应急药品、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个人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各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5.7 医疗救援经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必要的经费,对经费使用情况要做好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和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6 医疗救援的公众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各地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红十字会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红十字会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安全员、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