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地设区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
4.1.2 医疗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II级响应:
A.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 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级有关部门启动省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 其他符合医疗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省卫生厅接到关于应急医疗救援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措施。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需要国家支援的,由省卫生厅提出请求,按规定程序上报卫生部。凡属启动省总体应急预案和省专项应急预案的响应, 省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事发地市(地)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救援。
4.1.3 医疗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 其他符合医疗救援较大事件(Ⅲ)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设区市卫生局接到关于应急医疗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 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需要省级支援的,应及时向省卫生厅提出请求。凡属启动市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响应, 设区市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省卫生厅接到较大事件报告后,要对事发地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根据需要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请求,组织省级医疗救援应急队伍和有关专家进行支援、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事发地周边设区市卫生局发出通报,要求做好相应的支援准备。
4.1.4 医疗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级人民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 其他符合医疗救援一般事件(IV)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级卫生局接到医疗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和报告后,迅速组织县级应急医疗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同时立即启动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和专家组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市、区)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响应, 县(市、区)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按相关规定启动救援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