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提供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
省物价局:加强相关药品和医卫材料价格监测和检查,必要时按照《
价格法》规定采取价格临时干预措施,保持物价稳定。
省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除“四害”等爱国卫生活动。
省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具体情况,向省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保证医疗救援人员和物资运送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局: 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航空运送。
省军区后勤部: 负责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调集军队医疗卫生有关技术人员和力量,支持和配合地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理工作。
武警海南省总队后勤部:根据上级部门的指示,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以上部门和单位要指定相关业务处室具体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联络和协调工作。指定处室和联络员名单报省卫生应急办公室,如有人员变动要及时报告。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1.2 市、县(区)级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与职责。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市、县(区)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市、县(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决策,决定拟采取的措施。
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医疗救援应急处理机构并负责指挥。
3.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卫生厅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办公室,负责全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相关法规立法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援信息系统;组织制定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处置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