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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通知
(沪劳保技[2002]1号 2002年1月8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本市劳动力的结构性矛盾,提高失业青年的实际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其就业竞争能力,根据市委市府开展就业援助行动的要求,决定在"十五"期间对本市失业青年实施"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组织失业青年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作为职业培训的延续,政府对培训见习费予以一定的补贴。为积极稳妥,切实有效地做好这项工作,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实施办法。

  现将《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试行方案》下发给你们,希望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在本市实施失业青年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的试行方案

  为帮助本市失业青年提高实际动手能力,积累一定工作经验,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尽快实现就业,决定在"十五"期间对本市失业青年实施"培训见习补贴计划",现提出如下试行方案:

  一、培训见习补贴的界定
  培训见习是指组织失业青年进入企业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性见习,作为职业培训的延续,以提高失业青年的动手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上岗适应性,尽快实现就业。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
  见习补贴是指在失业青年的见习期间,政府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见习费用补贴,主要用于见习者的生活费补贴、见习单位的实训费补贴,以及见习期综合保险费补贴。

  二、见习补贴的对象
  凡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年龄在16-25岁(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延伸至30岁),持有见习补贴相应职业(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自愿提出见习申请,并由有担保资格者提供见习担保的失业青年,均可成为见习补贴的实施对象。

  三、见习补贴的范围
  见习补贴包括三个部分:(1)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每人每月按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予以补贴。在见习期间,见习学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见习生活费补贴。(2)见习单位实训费补贴,根据各见习职业(工种)的技术含量和实训条件要求的不同,与见习单位协商确定。(3)见习期综合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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