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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大企业倍增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鼓励企业上市直接融资。对成功上市的市本级企业,给予最高奖励500万元;对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至嘉兴市本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成功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平台进行股权交易的企业,给予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具体资金奖励办法按嘉政发〔2011〕57号文件执行。
  (五)支持并购重组属地企业。对年销售收入十亿元以上大企业并购重组属地企业所涉及的各项手续,有关部门依法从简予以办理;对整合、兼并、收购和重组成功,并对行业带动辐射作用明显的企业,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适度财政补助。
  (六)优先保障用地、用电需求。对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亩均产出高于面上企业平均水平且年销售收入十亿元以上,或纳入年销售收入十亿元以上、重点培育的大企业所需工业用地,给予优先保障;对列入当年培育的年销售收入百亿元以上大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在用电指标上给予适度倾斜。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嘉兴市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大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分管副秘书长,市经信委主任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市级领导联系大企业制度,协调解决大企业培育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落实大企业培育工作责任制,年初分解任务,年中跟踪检查,年底考核评价。建立大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市重点培育大企业的动态管理和评价,对注册在市域范围内的大企业进行定期统计分析,通过跟踪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发展状况和目标完成情况。
  (三)优化培育环境。规范对大企业的各类执法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及省市统计安排的专项检查、涉案检查和实名举报检查外,市、县两级有关部门对列入培育计划大企业的各种检查,须经该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建立大企业审批项目“绿色通道”制度,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积极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七、附则
  (一)服务业、农业、建筑业要根据本行业特点,积极培育大企业,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二)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政策。
  (三)本实施意见涉及的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涉及市级资金由市财政各归口专项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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