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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森林林木火灾保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九条 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森林防火组织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当地同级军事机关组成,政府行政首长或者分管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森林防火的法律、法规,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二)督促森林防火责任制的落实,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增强公民森林防火意识,提高森林防火专职人员业务素质;

  (四)掌握火情动态,开展火灾发生趋势会商,制定、修改扑火预案;

  (五)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扑救;

  (六)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部门、地区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

  (七)监督有关森林火灾隐患整改、案件查处和森林防火责任追究;

  (八)决定本行政区域有关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联防区域,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制定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检查、督促联防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森林火灾扑救实行以专业扑救队伍为主,专业扑救队伍、半专业扑救队伍与群众扑救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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