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十一届第57号)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河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森林防火指挥体系和森林防火队伍建设,做好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和预防扑救工作,及时处置森林火灾,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辖区内的森林面积安排森林防火经费,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的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科学防火灭火能力。
第五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按照森林防火责任规定,做好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