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组织推荐第五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浙农产办〔2008〕3号)
各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经研究决定,今年将再认定一批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要求。申报企业须与我省农业战略性产业或十大主导产业紧密关联,通过ISO9000或HACCP、QS等质量认证,具有带动能力强、市场竞争力强、社会贡献大等特征。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基本情况表(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申报);2.企业经营及发展农业产业化方面的总结材料(并通过农民信箱报送);3.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2007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4.其开户银行提供的企业资信证明;5.县级以上相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申报材料须真实可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取消申报资格。
三、申报程序。按照《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浙农产发﹝2004﹞3号)规定的申报程序,由申报企业所在县(市、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各市依据分配名额(见附件),在充分征求当地农、林、渔、粮食、供销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所在市政府同意后,于2008年6月20日前以正式行文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推荐意见(须注明推荐顺序),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同时抄送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并抄送省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联系人:林家琦
联系电话:0571-86757776 传 真:0571-86757775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各市推荐名额分配表
市地 | 分配名额 |
杭州 | 5 |
宁波 | 5 |
温州 | 4 |
湖州 | 4 |
嘉兴 | 4 |
绍兴 | 4 |
金华 | 4 |
衢州 | 4 |
丽水 | 4 |
台州 | 4 |
舟山 | 2 |
义乌 | 1 |
合计 | 4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