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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办法》的通知(2008修订)

  第十一条 验收后由专家组填写《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结果表》(见附表2),出具验收意见,经省农业厅审核通过后公布。
  第十二条 产量验收所需费用由申请验收单位(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农业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
  浙江省水稻产量验收申请表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年 月 日

品种名称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水稻类型

 

种植面积

 

理论产量

(斤/亩)

 

计划验收

时 间

 

  

(简要说明水稻产量验收原由,限300字内)

               

省农业厅

科技管理

部门审核

意  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农业厅

意 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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