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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1日)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政发[2003]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照我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排放的粪便,清洗畜禽、饲养场地和器具产生的污水、废渣,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直接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清洁生产、综合利用优先”原则,采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防治措施,使养殖污染得到控制,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及污染防治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之中,切实对畜禽养殖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发展,有计划地开展畜禽污染综合整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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