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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19日)废止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5]65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建立规范化的收缴管理制度,保护缴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推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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